《關于加強互聯網站備案管理的工作方案》附件2:
網站備案信息填報規范性與真實性的有關要求
根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第七條規定: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站備案管理系統如實填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但在日常的備案信息審核過程中,發現一些網站主辦者填報或接入服務商代為填報的備案信息存在不真實和不規范的問題。為保證備案信息的真實準確,現進一步明確備案信息填報的有關要求。對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備案信息,接入服務商應落實接入服務責任認真核實,對仍存在問題的,電信管理部門將不予備案通過。
一、總體原則
(一) 備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九不準”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二) 各項備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寫規范、內容真實準確;
(三) 備案信息項之間的邏輯關系應合理;
(四) 前置審批項目應有相關互聯網管理部門的相應批復證明;
(五) 專項審批項目(如電子公告服務)應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二、具體標準
(一)主辦單位名稱:形式上應完整填寫網站主辦者全稱,如個人應填寫個人姓名,企業應填寫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公司名稱。
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以域名或數字等符號或以網站名稱信息代替網站主辦者信息。
(二)主辦單位性質 :應與主辦單位名稱等信息對應一致,如主辦單位名稱為某某公司,則主辦單位性質應為企業。
(三)主辦單位有效證件號碼:應符合相應的格式要求,且與主辦單位性質等信息(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個人等)對應一致。如主辦單位性質為企業,不應填寫軍隊代號或個人身份證等號碼等非工商營業執照號碼或非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四)投資者或上級主管單位:應與網站主辦者性質等信息一致,如主辦單位性質為政府機關,則其上級主管單位不能為個人。
(五)網站名稱:應與前置審批或專項審批的取得情況對應一致,無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監、文化、廣電等前置審批或專項審批的網站,不得以相關領域關鍵詞命名。如未經新聞管理部門前置審核同意的,不得以“新聞網”命名;未取得電子公告專項審批的,不得以“論壇”命名。
應與其主辦單位性質等信息對應一致。如主辦單位性質為個人的網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為其網站主辦者命名;主辦單位性質為非政府機構或非政府授權機構的網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監察”等公共事務關鍵字命名;主辦單位性質為非國家級單位的網站,不得以“中國”等字頭命名。
(六)網站負責人姓名:應填寫真實姓名全稱,不得填報“王先生”、“李小姐”、“個人”或者加帶數字或字母的姓名等不真實的姓名。
(七)主辦單位通信地址:應內容真實準確,格式標準完整。例如,農村單位應詳細填寫到村,城鎮單位應填寫到街道門牌號或信箱號。
(八)網站首頁網址和網站域名列表:應內容真實準確、格式標準完整;域名列表中應包含首頁網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頁網址為www.123.com時,則域名列表中應含有“123.com”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應內容真實準確、格式標準完整,不得出現“0.0.0.0”、“192.168.1.X”等不真實的IP地址。
(十)辦公電話:號碼應格式標準、內容真實準確,不得出現“010-00000000”等不真實的聯系方式。